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单位乌兰察布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厦),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兰某甲。
被告单位乌兰察布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商厦、**酒店诉讼代表人田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1516479****。
被告人兰某某,又名兰某丁,男性,1975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内蒙古自治区**市公安局**支队副支队长,系**商厦、**酒店、原乌兰察布市**洗浴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浴)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留置前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厦**楼。因涉嫌严重违法,经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指定,2019年2月22日凉城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对兰某某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组织卖淫罪、盗窃罪、高利转贷罪、虚开发票罪,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中共党员,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现住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严重违法,经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指定,2019年3月26日凉城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对吴某某留置,2019年4月28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集宁区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凉城县人民法院审判。本案由凉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组织卖淫罪、盗窃罪、高利转贷罪、虚开发票罪,吴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被告单位**商厦为达到少交取暖费的目的,通过**公司职工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地下室取暖面积共计核减2341.85平方米,致使**商厦应交费面积由18517.4平方米变为16175.55平方米。为感谢任某某,在被告人兰某某同意下,时任**商厦副总经理刘某某送给任某某价值2000元的**商厦购物卡。2014至2019供热年度**商厦少交取暖费共计人民币432071.35元。
2.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兰某某的同意下,**商厦总经理田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多次送给**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累计人民币23.2万元、**商厦购物卡8张(单张面额2000元)、**洗浴卡1张(单张面额2000元)。其中,**公司**分公司经理吴某某先后多次收受**商厦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商厦购物卡3张(单张面值2000元),在审批材料中签字,致使**商厦1至5层通过审核办理了“入网未供”手续,制造了已切断供热管道的假象。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 2015至2019供热年度**商厦1至5层未交取暖费共计人民币2387511.00元。在兰某某接受调查期间,2019年3月14日兰某甲(另案处理)指使**商厦工程部经理鞠某某(另案处理)、职工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吴某某安排的热力公司换热站站长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将供热管道切断,制造**商厦1至5层供热管道一直处于切断状态。
3.2013年12月初,兰某某为顺利从包商银行取得贷款,找到时任包商银行乌兰察布分行行长助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并承诺贷款后给予陈某某好处费。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因被告单位**酒店的收入流水不足以完全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达不到贷款条件,陈某某安排主办该笔贷款的客户经理将**洗浴和**商厦的收入流水也作为借款人**酒店的经营收入来源。2013年12月26日,**酒店顺利获得包商银行贷款450万元;同日,兰某某按照约定指使公司财务人员杨某某将40万元作为好处费存入陈某某尾号为****的包商银行卡内。
4.2012年4月,兰某某用**商厦房产作为担保,以余某甲等四人的名义从乌兰察布农商银行(原集宁区农村信用社)套取贷款2200万元。2012年5月,兰某某将其中的300万元以5%的月利率转贷给赵某甲(系四子王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收取利息9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同期利息226319.4元,从中非法获利673680.6元。将另外300万元以4%的月利率转贷给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取利息146万元,扣除银行贷款同期利息458925.45元,从中非法获利1001074.55元,全部用于**商厦及**酒店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5.2013年12月,原集宁区农村信用联社开会决定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用于为职工发放春节福利,并明确由时任原集宁区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程某某负责虚开发票一事。随后,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兰某某,希望从**商厦虚开178万元发票。兰某某同意后安排**商厦财务人员杨某某以购买服装名义虚开发票18张,金额合计人民币1784216.5元,并以税金名义收取人民币53526元。
6.2016年7月至2018年春天,兰某某在担任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乌兰察布市**有限责任公司、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后,收受乌兰察布市**有限责任公司1万元,兴和县**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酒2箱。对察右前旗***有限公司、察右后旗**养殖农民合作社涉嫌违法问题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收受察右前旗**有限公司5万元,察右后旗**养殖合作社2万元。以上共计10万元兰某某均用于个人消费。
7. 2011年,兰某某建成**洗浴中心后,在2012年至2016年,与王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洗浴期间组织卖淫。兰某某安排余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核对卖淫女的卖淫票数,计算卖淫女提成,每日收取**洗浴营业额(包括组织卖淫的非法收入),存入其妻子余某甲尾号为****的农商银行个人账户, 用于**商厦、**酒店、原**洗浴等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卖淫的非法收入以“公关工资”或“大技师”名义计入公司账目。
案发后,兰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47863.7元,吴某某主动退缴受贿所得共计人民币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文件、设计说明、入网申请、情况说明、**商厦2009-2019年供暖费收缴明细、乌兰察布市**力公司关于**大厦供暖费用收取的情况说明、平米变更说明、关于确认乌兰察布市**商厦有限责任公司1至5层应收缴取暖费的函、关于确认乌兰察布市**商厦有限责任公司1至5层应收缴取暖费的附函、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书、报案材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商厦、王某某、赵某某交易传票、**商厦记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田某某、杨某某、任某某、段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余某乙、丁某某、鞠某某、潘某某、赵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商厦为少交、不交取暖费,向国有公司人员行贿;被告单位**酒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数额较大;二被告单位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商厦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兰某某作为上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在担任**公安局**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在其实际控制的原**洗浴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高利转贷罪(单位)、虚开发票罪(单位)、受贿罪、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归个人消费,并为其谋取不当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商厦、**酒店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妙丽
检察员:康忠秀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于凉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五册。
3.涉及犯罪的其他人员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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