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80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2000********,满族,中专文化,钟某某**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抱团组”主管,住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12000********,汉族,初中文化,钟某某**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抱团组”组长,住辽宁省锦州市市辖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2000********,汉族,中专文化,钟某某**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抱团组”组长,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9********,汉族,中专文化,钟某某**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抱团组”组长,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镇**村**号。被告人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11997********,汉族,初中肄业,钟某某**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抱团组”业务员,住辽宁省锦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将本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再次将本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分别告知上述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兰某某的辩护人闫富成、陈明皓、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戚迎明、运国英以及被告人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的值班律师葛志韬、徐立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聂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邓某某(另案处理)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与江苏**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乙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网络游戏推广协议,建立游戏结算平台后,以本市武进区天安数码城15幢乙单元11楼、本市钟某某宝龙广场2号楼1010室作为诈骗窝点,安排被告人兰某某担任窝点主管,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景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担任组长,伙同被告人方某某及檀某某、王某乙、尚某某、周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组员,在推广“鸣剑风云”“洛红尘”游戏过程中,采用“恋爱”“相见”“返现”等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聂某某等9名玩家的游戏充值款共计人民币85965元。其中被告人兰某某参与诈骗9人,共骗得人民币85965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3人,共骗得人民币59775元;被告人宋某某参与诈骗1人,骗得人民币18002元;被告人景某某参与诈骗3人,共骗得人民币6872元;被告人方某某参与诈骗1人,骗得人民币10276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与檀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至4月18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31497元。
2.被告人兰某某、宋某某、王某甲于2019年4月12日至4月21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聂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18002元。
3.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方某某于2019年4月8日至4月9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蔡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10276元。
4.被告人兰某某与张某甲、尚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至4月16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邹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7906元。
5.被告人兰某某与张某甲、王某乙于2019年4月22日至4月24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5756元。
6.被告人兰某某与张某甲于2019年4月22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丙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5656元。
7.被告人兰某某、景某某与周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至4月18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乙的游戏充值人民币4074元。
8.被告人兰某某、景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18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丁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1754元。
9.被告人兰某某、景某某与吴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1044元。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万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聂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以及同案参与人员邓某某、张某甲、檀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景某某、方某某及同案参与人员檀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和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被告人的部分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宋某某、景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景某某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镇**村**号;被告人方某某现住辽宁省锦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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