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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街道***********室。2019年9月11日因吸毒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部分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兰某先后二次将0.3克左右、0.6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武平县**街道建设银行后大水圳巷卖给兰某某,分别收取300元、500元;先后将0.1克左右、0.2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武平县**街道****公寓8602房间、建设银行后***巷卖给林某,各收取500元。

2.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兰某在武平县**街道****公寓603房间开房一次容留兰某某、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其租住的****公寓602房间两次容留林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林某、廖某某、钟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辩认笔录:检查笔录、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辩认人员笔录及照片、毛发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销售给他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四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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