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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州某某有限公司、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单位兰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201********,单位地址:甘肃省榆中县**乡**村**物流有限公司**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1********,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号,兰州**有限公司法人。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兰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4日兰州**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经营该公司期间雇佣韩某甲、郭某甲等十余人为其家具厂生产加工。2019年2月韩某甲等人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受理后向兰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下发调查询问书和限期整改指令书,但王某甲未到劳动部门接受调查,也未按期限支付韩某甲等人工资,且已逃逸,之后冯某甲等人陆续到劳动部门投诉。经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算兰州**有限公司、王某甲共拖欠工人工资806080元,其中:冯某甲工资87000元、任某某工资42700元、韩某甲工资95000元、郭某某工资245000元、刘某某与妻子王某丙53200元、冯某乙与张某甲工资51800元、魏某某和汪某某工资29700元、王某丁与李某甲工资24400元、张某乙工资38000元、李某乙工资19000元、韩某乙工资40000元、杨某某工资9000元、徐某某工资50000元、岳某某工资2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兰州**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兰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且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雪燕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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