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陈巧琴,广东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一条电线、一件白色短袖T恤、一件白色短牛仔裤、一件黑白格子长袖衫、一个黑色双肩包等作案工具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寻找作案目标伺机抢劫,至当天17时30分许,其步行至**社区**路**号**楼商铺时,见该商铺内只有被害人任某某独自一人,即进入商铺,马上将店铺门关上,从背包里拿出折叠水果刀抵住任的腹部并进行恐吓,在任不敢反抗时用电线将其双手捆绑在背后,接着用店内的快递单把任的嘴巴塞住。期间,外卖员潘某某到该店铺送外卖时,在门外目睹了店内情况,兰害怕事情败露,马上抢走任的两部手机(经鉴定:一部金色苹果牌6Plus16G手机,现价值240元;一部金色华为荣耀V96G+64G手机,现价值793.5元),后往百会路斜坡方向逃窜,在逃跑过程中,为逃避侦查,更换了白色短袖T恤和白色短牛仔裤,并把更换的衣物,黑色背包,作案的水果刀扔掉。案发后,经侦查,办案民警于2019年9月20日16时40分许,在东莞市**镇**社区**街**巷**号**房将兰某某抓获,当场缴回被抢的两部手机。破案后,涉案两部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6.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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