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徒步经过昌江县**镇**路**中心门口时,看到一部没有上锁的车牌号为琼DR****二轮摩托车,便起盗心,随后蹬上摩托车脚踏板,摩托车随即启动,兰某某便驾驶这辆摩托车沿着**路行驶,当行驶到**路与**东路丁字路口路段时,剐蹭到了行人,造成行人轻微受伤,后行人报警,民警到场,便将兰某某带回交警部门。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价格认定标的被盗的宗申牌ZS***-**型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4月24日的报废回收价格为3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04日06时54分,兰某某步行到昌江县**镇**路**中心,到麦某某经营的小卖部中购买商品时,趁麦某某不注意,便徒手将其店里的一部手机和642元人民币盗走。
3、2019年12月04日20时30分许,兰某某步行到**小区南门对面的**足浴店门口,看到一辆红色的125摩托车未上锁,便起盗心。于是上前启动车辆,但启动不了,随后兰某某将摩托车往**家园方向推去,在路上兰某某始终无法启动车辆,其便将摩托车丢弃路边离去。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价格认定标的被盗的大阳牌DY***-*型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12月4日在市场零售价格为4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宗申牌ZS***-**型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
3.被害人林某某、麦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纲云
书记员:何冰翘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1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扣押的摩托车1辆现存放于昌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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