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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61987********,黎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村委会****,现在昌江县无固定住所。盗窃罪于20153月9日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58月26日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3月9日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3月26日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徒步经过昌江县**镇**路**中心门口时,看到一部没有上锁的车牌号为琼DR****二轮摩托车,便起盗心,随后蹬上摩托车脚踏板,摩托车随即启动,兰某某便驾驶这辆摩托车沿着**路行驶,当行驶到**路与**东路丁字路口路段时,剐蹭到了行人,造成行人轻微受伤,后行人报警,民警到场,便将兰某某带回交警部门。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价格认定标的被盗的宗申牌ZS***-**型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4月24日的报废回收价格为3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04日06时54分,兰某某步行到昌江县**镇**路**中心,到麦某某经营的小卖部中购买商品时,趁麦某某不注意,便徒手将其店里的一部手机和642元人民币盗走。

3、2019年12月04日20时30分许,兰某某步行到**小区南门对面的**足浴店门口,看到一辆红色的125摩托车未上锁,便起盗心。于是上前启动车辆,但启动不了,随后兰某某将摩托车往**家园方向推去,在路上兰某某始终无法启动车辆,其便将摩托车丢弃路边离去。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价格认定标的被盗的大阳牌DY***-*型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12月4日在市场零售价格为4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宗申牌ZS***-**型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

3.被害人林某某、麦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纲云

书记员:何冰翘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1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扣押的摩托车1辆现存放于昌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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