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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二华故意伤害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怒检公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兰二华,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5********,傈僳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水市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1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二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泸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泸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审查和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兰二华从山上找兰花回来,随后买了三瓶白酒、一瓶饮料便到被害人六某甲家,自己抓鸡杀了一个人煮吃,还跟六某甲媳妇六某乙一起喝酒,并在六某甲家睡下。第二天早上(25日),兰二华起来后又去村里小卖部买了烟、酒和饮料后在六某甲家继续喝酒。12时左右,六某甲到厨房时看到兰二华在床上按着其妻子六某乙,就拿了一根木棒,打向兰二华的脸上,兰二华抢过木棒遂往六某甲头上狠狠打了两下,而后兰二华逃走。当天晚上大兴地镇派出所出警,见六某甲伤情严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8月26日,六某甲儿子九某某因医生说可能治不好了便将六某甲拉回家中。8月30日被害人六某甲死亡。经泸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六某甲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六某甲系头部受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泸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兰二华面部伤情进行鉴定:兰二华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兰二华和被害人六某甲的身份,兰二华无前科犯罪记录的情况;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和抓获被告人兰二华的事实;随案移送了木棒1根、刀筐1个、砍刀1把,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木棒的事实;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环境、位置和作案时被告人使用的工具;鉴定文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六某甲系头部受外力至颅脑损伤死亡,致伤工具均为钝器类,送检的“卧室床头西侧地面上的疑似血迹正房西侧柱子上的疑似血迹’、“厨房门框上的疑似血迹厨房东南侧不锈钢盆内疑似血迹”检出人血,与“六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相同,兰二华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证人杨某甲、六某乙、余某某、蔡某某、六某丙、杨某乙、李某某、九某某、绿某某等的证言,印证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经过,以及报案的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犯罪的原因、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二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碧伟

检  察  员:杨雁佳

                                      2018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壹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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