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廖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95********,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南平市看守所,同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看守所,同年10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8日19时许,郭某某(已判决)因琐事同昌明建材公司小卖部老板陈某某的妻子在小卖部内发生口角,随后郭某某纠集被告人廖某某及林某乙、安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当天晚上19时50分许,手持关公刀、铁棍等将小卖部内的电视、冰柜、电风扇等货物砸损。

郭某某在砸完小卖部后见郑某某(已判决)在小卖部门口打电话怀疑系叫人来报复,故要求郑某某不要打电话,郑某某不理会,双方发生口角后被旁人劝离。当晚20时35分许,郭某某纠集林某乙等人再次返回小卖部,郭某某持刀准备教训郑某某,因未找到郑某某而作罢。郑某某发现郭某某纠集人员要殴打他,打电话催促被告人兰某某与欧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并与林某甲驾驶工具车将被告人兰某某、欧某某接到小卖部。郑某某一方在所纠集的人员到场并在现场准备了铁棍、铁锹等工具之后,郑某某给郭某某打电话,叫其到小卖部谈判。22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与林某乙、安某某、徐某某、罗某某五人持刀、棍在郭某某带领下返回到小卖部,和被告人兰某某及郑某某、冯某某、欧某某等人在小卖部门口发生斗殴。期间,郭某某、罗某某持刀追打郑某某;冯某某持铁锹追打被告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重伤二级;被告人廖某某和安某某与被告人兰某某等人互相打斗,造成被告人廖某某轻伤二级,安某某轻微伤。

案发后,冯某某与徐某某、廖某某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冯某某一方赔偿徐某某、廖某某人民币15万元,徐某某、廖某某已谅解冯某某。

被告人兰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在南平政和县茶场三柏被抓获;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在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广园路缤纷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同案犯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叶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某、郭某某、冯某某、林某乙、安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徐某某、廖某某伤情鉴定、价格认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视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廖某某伙同他人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雪

2020年1月8日

附注:

(一)被告人兰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