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屯**嘎查**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六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逍遥”的微信建立名为“和善友谊”的微信群,并添加群成员36人,被告人六某某通过向微信名为“合作共赢”的人手中购买房卡开游戏房间的方式组织群内成员36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六某某以向参与赌博的群成员收取房间费的方式非法获利300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
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5份、到案经过、手机截图、户籍信息;
3.证人灵某某、包某某、庆某某、王某某、格某某、付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六某某的供述材料;
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现住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屯**嘎查**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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