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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六某某驾驶吉J*****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沿20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70公里+100米处时,自行翻入路边沟内,事故致车辆损坏,被告人六某某及乘车人杨某某(六某某儿子)受伤。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3.67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杨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六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忠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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