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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桑、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公桑,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7211981********,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2月10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7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住西宁市城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桑、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公桑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的小姨法某某认识儿童医院院长。后被告人公桑、法某某以替被害人女儿找工作送礼等为由通过玛某某向李某某索要了3330元的烟酒钱和饭钱。烟酒被公桑与法某某分赃。2018年7月被告人公桑又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女儿找工作为由再次向李某某索要打点费用60000元,公桑收到钱后未给被害人办理相关事宜,而是将其中35000元分给法某某,并向被害人谎称其小姨法某某正在办理。被告人公桑将骗取分得2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挥霍,被告人法某某将骗取分得35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案发后,被告人公桑、法某某将63330元赔偿给被害人。

被告人公桑、法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并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仓某某、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公桑、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公桑、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桑、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633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桑、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英萍

检察官助理:于天冶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公桑、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公桑住西宁市城中区**小区**期**号楼**单元**楼;法某某住西宁市城北区**路**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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