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公某甲、公某乙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公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公某乙(曾用名公某戊),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公某甲与岱崮镇杜家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水上乐园建设合同,约定由被告人公某甲承揽,在杜家坡村新区空闲处一大坑内建造水上乐园,针对工程款协商为:用原地面采出的沙顶人工费、材料费,村委只提供建设所用石头。

合同签订后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公某甲通过被告人公某乙联系机械车施工清理大坑内的沙子,施工过程中,二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施工地点内清出的沙子予以出售,被告人公某甲销售给郭某某、公某丙共计9.1万元,被告人公某乙销售给田某某、娄某某共计2.67万元,以上共计销售金额11.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察院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建设合同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郭某某、公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公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公某乙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广红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