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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9********,大专在读,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2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伊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2000********,大专在读,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学院学生宿舍,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9********,汉族,大学一年级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伊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莫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伊某某、莫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与伊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预谋以“撸手机”方式诈骗手机。公某某以刷单为由冒用朱某某等人的信息,在**旗舰店等网络店铺购买手机,邮寄至公某某或伊某某等人处,收到手机后进行退款,并将朱某某等人拉黑,将骗得的手机通过伊某某或张某甲转卖获利。公某某共实施合同诈骗7起,其中既遂6起,价值28690元,未遂1起,价值4788元(详见附表)。

二、诈骗的事实

(一)以刷单为由实施诈骗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公某某、莫某某预谋实施刷单诈骗,公某某使用莫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的学生信息、支付宝账号、淘宝账号、建设银行账号,以帮助刷单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张某乙9129元、4253.88元。

(二)冒充他人登录微信向好友借款实施诈骗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公某某骗取乜某某的微信密码后登录其微信,冒充乜某某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款,骗取周某甲、周某乙等人3280元,公某某将上述款项及乜某某微信余额中的100元转至自己微信,因未及时收款导致400元被退回,诈骗既遂2880元。

(三)以代购手机为由实施诈骗

2019年6月,被告人公某某以刷单兼职为由,分别骗取张某丙、杨某某身份信息和支付宝收款码,并冒充二人身份,以帮助代购手机为由,分别骗取长清区**大学学生王某某、张某丁、齐某某等人共计110562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伊某某在明知公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公某某提供魏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协助公某某转移诈骗款4857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公某某合同诈骗28690元,诈骗123944.88元;被告人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8570元;被告人莫某某诈骗13382.88元。

被告人公某某家属于2019年3月14日退赔1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郑某某、乜某某;被告人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公某某、张某甲等共同退赔合同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损失(详见附表);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2019年12月2日退赔被害人张某乙4253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公某某、伊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某某犯数罪,应当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因被告人伊某某、莫某某具有坦白、退赔损失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英琦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公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伊某某、莫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书证1宗,光盘5张,手机4部。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告人伊某某、莫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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