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村**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镇**街**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花园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在泰安市岱岳区**镇**街**路东“夜色KTV”,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酒后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其中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周某某,致被害人周某某头部、面部、手部受伤;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徐某某,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被害人徐某某L2右侧横突骨折,左颞部、左侧肢体损伤,致店内财物及被害人财物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L2右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左颞部、左侧肢体损伤为轻微伤;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728元。
被告人杨某某、弭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公某某、沙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到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投案,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弭某甲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静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公某某、杨某某、弭某某、沙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4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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