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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循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1196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住该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公某某1991年因抢劫罪被玛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4年5月刑满释放;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循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循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循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盗窃罪,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公某某帮被害人吉某某在循化县积石镇信用联社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两千元并记住了银行卡密码,3月23日公某某在循化县藏医院乘被害人吉某某不注意调换了银行卡,后乘车去西宁市,于当日16时36分,用吉某某的银行卡在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西宁农商行自动取款机中取走现金两万元。

2、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公某某用150元从刘某某手中办了姓名为俄某某的假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取款机视频资料;8.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霄云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公某某现羁押在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2册,证据材料2份,光盘2张

3.银行卡5张、手机1部、口罩1个、围巾1条、大衣1件、居民身份证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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