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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某某挪用资金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沈阳**建筑工程公司**区域劳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住湛江市麻某某**镇**工地,因本案,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 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 3月13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公某某自2018年5月起开始担任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区域的劳务主管,在该公司湛江市麻某某**项目部负责公司湛江区域多个项目劳务工人工资的发放等工作。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片区劳务经理张某某将公司劳务资金转账到公某某名下的、由公司授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的专用账户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170031300********,开户行:中国**银行麻章支行),由公某某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发放给**区域项目部的劳务工人工资。

自2018年8月起,公某某开始侵占上述账户里的部分资金,并通过将提请下一笔新到账的劳务资金填补上一笔被其私自使用资金的方式多次侵占单位资金。截至案发之日,公某某职务侵占单位资金共1226087.03元用于吃喝玩乐、玩网络游戏、打赏女主播等挥霍行为。2019年10月10日,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0月18日,公某某家属向公司退还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通知书、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该公司在**、***、**项目工人工资资料、公某某家属还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2. 证人张某某证言;3. 犯罪嫌疑人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5.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公某某系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回20万元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公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公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数据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始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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