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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村**组**号,现住山东省**县**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于2020年6月2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公某某开始从事重型挂车运输。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公某某在**县车管所办理业务时,在车管所大门处捡到一本孙**A2驾驶证,被告人公某某在明知自己只有B2驾驶证的情况下,为了自己驾驶运输车方便,将孙某A2驾驶证的照片更换成自己的,后一直供自己使用。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公某某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市*****服务区时,被高速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现场照片、户籍资料;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违反国家身份证件管理法规,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公某某现被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8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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