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公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2198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现住本市城关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青B*****号的江淮汽车沿本市康昂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康昂东路消防宾馆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公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分别为205mg/100ml、196mg/100ml。经对被告人公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96.47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宗吉

检察员:扎西拉宗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本市城关区**路**小区,联系电话:1330899****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