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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8日被蒙阴具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新鸽牌”三轮摩托车,沿国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71公里十900米(蒙阴县**镇政府)路段时,与对行的武某某驾驶的鲁******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公某某受伤,被告人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mg/lOO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10月8日,经民警电话通话,被告人公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26492****)。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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