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1********,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公某某酒后驾驶黑色鲁******“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正阳路交会处时,被河东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公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取血样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定娜
检察官助理:吕洪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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