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76********,蒙古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楼**单元**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业。因吸毒于2013年9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4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云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爱民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3.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瑞广
检察官助理 : 马薇薇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云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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