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全粗、雷某、向时姜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全粗(曾用名申官富),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时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绰号“三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地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粗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向时姜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雷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全粗涉嫌寻衅滋事案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24日);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3日凌晨,李某甲、赖某某等人在上杭县临城镇奥斯卡KTV906包厢娱乐时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全粗、向时姜等人在他人邀集下进入906包厢殴打李某甲、赖某某等人,引发双方互殴,李某甲、王某甲、赖某某、林某某和被告人全粗等人在互殴中受伤,包厢内茶几等物品被损坏。被告人全粗、向时姜等人离开奥斯卡后即回到临时住处拿砍刀等凶器返回奥斯卡欲砍李某甲、赖某某等人,后因李某甲、赖某某等人已离开而未能得逞。经鉴定,李某甲、王某甲、赖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7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全粗、雷某与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杭县临城镇北园路“天发小吃”店吃宵夜时与邻桌的钟某甲和黄某某、钟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全粗、雷某与彭某甲等人用随身携带的刀砍或小吃店里的凳子砸钟某甲等人,致钟某甲面部受伤、黄某某左侧腋下被砍伤、钟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钟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钟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3.2018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向时姜伙同彭某乙(已判刑)等人在浙江省余姚市山西路紫金宫KTV包厢内,因琐事与李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在余姚市阳明西路565号附近路边协商医药费事宜时再起冲突,被告人向时姜伙同彭某乙、雷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菜刀殴打李某乙,致使李某乙手部、背部等处受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钟某丁、蓝某某、钟某丙、包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钟某甲、黄某某、钟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全粗、雷某、向时姜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和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粗、向时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全粗、雷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向时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全粗、向时姜、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全粗、向时姜、雷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