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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全某甲曾用名:全某乙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现暂住广西河池市****新居**号,曾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建材交易中心***衣柜门店工作,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全某甲在湛江市赤坎区**建材交易中心内**衣柜**定制**店任职销售经理期间,虚构其承接了何某某位于**湾*幢*梯****房的全屋衣柜装修的事实,并以共同出资装修获利为利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9万元。案发后,全某甲已归还曾某某共计3.5万元。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报案材料、合作协议、银行流水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定购单、自述材料、被害人曾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朱某某、关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敏

2019726

附:

1.​ 被告人全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据目录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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