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未检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全某甲,绰号“阿奶”,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8月4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5日,麻章分局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黄某甲,绰号“阿贵”,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栋**房。于2017年1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1日被麻章分局执行逮捕。
陈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平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8日14时许,黄某乙(女,另案处理)编造其被前男友即被害人唐某某打伤要索取医药费以及想拿回与唐某某合伙购买的电动车为借口,鼓动和唆使被告人全某甲为帮其向被害人索要赔偿费为由,纠集梁某某、全某乙、全某丙(男,系未成年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非法限制唐某某的人身自由,并迫使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黄某乙。
2、2018年2月8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李某甲与黄某甲的女朋友余某某及一名黄色头发男子(暂无法查明身份)四人在返回黄某甲位于湛江市**区**路**宿舍小区时,因黄某甲大声喧哗受到被害人谢某某的劝阻,黄某甲不服劝阻与谢某某发生争执。争执期间黄某甲突然将谢某某打倒在地,并叫李某甲及黄色头发男子一起殴打谢某某。谢某某被黄某甲、李某甲二人分别持铁管及刀一路追至**区**停车场、**路与**路交界处以及**广场附近**路持续殴打。后李某甲看见被害人头部流血,便劝阻黄某甲并叫其离开,黄某甲便与李某甲搭另一名男子(暂无法查明身份)的电动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2018年2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冯某某(16岁,系未成年人)和支某某在**网吧接到林某某(女,14岁,系未成年人)后,途经在湛江市麻某某**镇**路**加油站时被黄某丙、李某乙(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六、七名男子持刀以冯某某在网吧门口瞪了一眼他们为由将冯某某与支某某打伤。当天晚上23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劳某某等8个人开着电动车过来麻章的**派出所看望被打伤的冯某某,在返回**区的途中,途经**镇**路**号的**便利店时,被告人全某甲编造被害人冯某某“约架”为由,为逞强耍横,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李某甲等十多名男子持砍刀、铁棍和伸缩警棍等凶器恐吓控制陈某乙、劳某某等人。其中全某甲和“郭某某”(未查明身份)持伸缩警棍冒充民警要求陈某乙等人听从他们的安排,否则将打断陈某乙等人的脚。随后,全某甲、黄某甲、陈某甲、李某甲等人将陈某乙等人带至**网吧对面路边,扇打几名被害人耳光,并用分别用拳头、手持铁管、砍刀等恐吓、殴打多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同案犯李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林某某、方某某等证人证言;5.被害人冯某某、支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全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9.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结伙非法限制被害人唐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伙同黄某甲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两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两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戎蓉
2018年1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全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10册,检察卷宗1册。
3. 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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