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66********,汉族,本科文化,七台河市**煤矿法人,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2020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全某某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刘某某(已判刑)租赁其已被关闭的**煤矿是为了非法开采原煤的情况下,仍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煤矿以每月50万元的价格租赁给刘某某,收取刘某某租赁费50万元。后刘某某雇佣马某(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孔某某(已判刑)组织工人非法开采原煤1200余吨,经鉴定,非法开采的原煤价值人民币48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全某某于2020年5月8日投案自首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协议书、汇款凭证、李某某名下建行卡个人账户明细表等;
2.证人王某某、荣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同案犯刘某某、刘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明知刘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其租赁**煤矿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开采原煤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租赁协议,将**煤矿租赁给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检察官助理:王永生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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