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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村**号,住武汉市青山区**社区**栋**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于2013年12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全某甲因吸食毒品在武汉市青山区**街**社区被民警抓获后,主动交代自己在武汉市青山区**社区**栋**单元**号家中藏有毒品。民警根据其交代,在其家中搜出114颗红色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10.79克。经检验,上述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属地说明、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3.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证人程某某、全某乙的证言;6. 被告人全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非法持有毒品,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瑾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全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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