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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7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某某,住卓某某**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全某某通过手机淘宝(账号为“quan187****”,无昵称)先后购买了射钉枪、枪管、瞄准器、钢珠后,在家里私自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用来驱赶其牧场里糟蹋庄稼的蕨麻猪。后经卓尼公安局委托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枪支性能进行了鉴定,结果为:该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全某某组装枪支的组件及钢珠;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马某某、朱某某、韩某某证言;4.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私自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加工、组装、改装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全某某的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卓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其定

2021年1月4日 

附:

    1. 被告人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卓某某******自然村**号;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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