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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08022001********,土家族,专科毕业,群众,农民,现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院批准,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全某某在网络游戏中与被害人李某成为QQ好友后谎称自已是湖南商学院在读女大学生陈昕取得被害人李某信任,后与被害人李某成为微信好友并建立和保持网络恋爱关系期间,以购物、治病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钱财累计101288.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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