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村**组**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全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全某某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彭某某,后谎称其是北京某大学女学生,可以提供色情图片、视频及线下服务,以缴纳会员费、没钱吃饭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全某某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翁某某,后谎称其是上海某大学女学生,可以提供色情图片、视频及线下服务,以恋爱为名,虚构见面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两名被害人赃款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彭某某出具的被骗经过及说明、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全某某通过网络搭识两名被害人,后谎称其是在校女学生,以提供色情图片、视频及线下服务或以恋爱为名诈骗钱款的事实。
2.相关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全某某诈骗两名被害人钱款的过程。
3.相关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发放红包记录证实,被害人彭某某、翁某某向被告人全某某转账的事实。
4.相关退款记录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全某某案发后退赔赃款并获得两名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全某某处扣押到一部移动电话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全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全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全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锦萍
检察官助理宋艳秋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全某某现在处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证据材料十二页
3.赃物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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