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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因盗窃,于2018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便利蜂(万柳新纪元家园1号楼店),趁店员不备,盗窃被害单位北京快乐蜂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泉宗路店的杰克丹尼威士忌700ml一瓶、杰克丹尼威士忌375ml两瓶,进价合计人民币297元。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

2019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便利蜂(中关村大街49号9号楼店),趁店员不备,盗窃被害单位北京梦想蜂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林园路店的芝华士12年威士忌700m1一瓶,进价人民币185.09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便利蜂(万柳亿城中心A座店),趁店员不备,盗窃被害单位北京梦想蜂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万柳东路店的芝华士12年威士忌700m1两瓶,进价合计人民币370.18元。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

被告人全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明细表、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志强
代理检察员: 樊中豪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提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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