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0月24日涉嫌盗窃罪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全某某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从衡阳市蒸湘区冠都现代城陈记酒家的后窗爬入店内,撬开收店内银台店柜子,将柜子里面的价值三千余元香烟盗走。得手后,部分散烟被被告人余某某自己抽完,部分整条香烟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售卖,所得890元赃款被被告人余某某挥霍一空。经物价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被盗香烟价值2730元,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某未对被害人陈某某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记酒家进销存表、陈记酒家菜品销售明细表、烟酒水领用明细、进货单复印件、现场指认照片九张、全某某的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衡价认定[2020]A0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云云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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