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同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全某某及江某某、邹某某、杨某某、江某乙、罗某某、吴某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决)、陈某某(在逃)经合谋后,在廉江市良垌镇椪塘村64号江某某家的一楼大厅处开设“撑船”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每局的赌资中抽取人民币10元作为盈利。该赌场共有八股份,被告人全某某等八人每人各占一股。该赌场每天14时许开始经营,至16时许结束。该赌场共开设八天,参赌人数累计有40人次,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5600元。2018年9月2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江某某、邹某某及参赌人员唐密码、江甲某、陈某某、江乙某、陈甲某,并扣押到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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