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车,从淅川县滔河乡**酒店送黄某某回到家中,全某某再次饮酒后驾车离开,行驶至滔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全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全某某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证人黄某某证言;4、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全某某系无证驾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二0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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