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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初中。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淅川县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老酒厂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全新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含量为14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闫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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