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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全某某,女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被告人全某某伙同“大清”(未查实)、“石头”(未查实)窜至湛江市霞山区边坡村的环村路,在路两边树干上挂关于“法轮功”条幅13条。2019年9月中旬,全某某独自窜至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内村和陈铁村挂关于“法轮功”横幅9条。2019年9月15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方兴村五巷38号抓获全某某,在全某某住处查获关于“法轮功”书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可证实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证人证言、印有“法轮功”横幅、条幅的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可证实全某某实施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秋德

检察官助理:潘燕霞

2020年7月9

附件:

1.被告人全某某现在羁押于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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