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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徐武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61991********,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镇**村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强奸罪(未成年),于2008年11月7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8年4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武某,曾用名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7年5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徐武某等人盗窃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全某某伙同他人在清镇市红枫北街“伊甸园项目部”工地,趁人不备,将工地上的螺纹钢筋99.53米秘密盗走。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1198.76元,涉案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全某某徐武某清镇市塔峰路292号门面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向某某的皮卡车上的一台风炮机秘密盗走。经鉴定,被盗风炮机价值人民币1422元,涉案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全某某徐武某清镇市塔峰路400号门面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皮卡车上的风炮机、千斤顶、大锤、扳手等物品秘密盗走。经鉴定,被盗风炮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242元,涉案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全某某徐武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全某某徐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全某某徐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徐武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人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磊

                                                   检察官助理 谢卓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全某某徐武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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