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全某某2005年12月1日入职被害单位**公司,并在广州分公司从事OE销售课工作,2013年成为OE销售课课长。被告人刘某某2005年12月至2010年3月在被害单位销售部门担任销售一职。**公司对不同客户采用不同销售价格,其中,OE价仅面向特定大客户,价格较低。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全某某、刘某某合谋,利用全某某经手OE销售的职务便利及公司管理漏洞,由全某某冒用OE客户广某甲公司、广某乙公司名义向被害单位下OE价订单,再将相关信息告诉刘某某,由刘某某安排车辆人员前往被害单位**公司广州分公司存放轮胎的广某丙公司仓库、广某丁公司仓库,冒充车企公司名义提走轮胎并加价对外销售。期间,全某某、刘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从**公司广州分公司提走普利司通轮胎共计65420条,按照**公司广州分公司OE价计算,共计人民币19,408,781.89元;按照正常批发价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45,256,609.00元。刘某某销售后,付款人民币22,610,520元给全某某。全某某在离职前,向被害单位说明情况,并按OE价向**公司先后归还轮胎款共计人民币19,408,781.89元。上述批发价与OE价的差价损失,被害单位未能挽回。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全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接通知后到广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委托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全某某作为公司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附:
1.被告人全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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