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德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全某乾,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乡**村**组,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全某乾和妻子周某丽分别从不同地点去楠杆中学旁全某外婆家吊孝,期间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3时许,全某乾醉酒后要求周某丽去楠杆乡**村**组家中。周某丽不肯,全某乾便殴打周某丽,被他人拖开。接着,周某丽去到停车处乘他人车辆往县城方向行驶,全某乾驾车追拦,强行将周某丽推到自己的车内往楠杆行驶。
全某乾驾车返回家中,将周某丽拖下车,在院坝内拳打脚踢周某丽,并扯坏周某丽外套。随后,全某乾要求周某丽进屋,周某丽害怕被殴打,自行起身进屋。进屋后,全某乾再次殴打周某丽,并将其摔倒在地。周某丽起身时,左手腕部被全某乾踩了一脚,周某丽大喊“骨头着了”全某乾挪开脚,又踢了周某丽两脚。
伤后,周某丽要求全某乾送其到医院救治,全某乾不予理睬,并将周某丽手机和钱包拿走。全某乾熟睡后,周某丽趁机逃离家中,并通过全太香拿回全某乾拿走的手机和钱包。
5月1日,周某丽入德江县民族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桡骨远端及左腕三角骨骨折。经鉴定,周某丽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德江民族中医院病历、DR检查报告、CT检查报告、到案经过、周某丽受伤照片、周某丽撕裂衣服照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全某香、全某平、全*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丽的陈述;4.被告人全某乾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德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全某乾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永安
检察官助理:雷利斌
2020年8月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全某乾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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