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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朋、宁某某开设赌场罪)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全朋,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朋、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全朋在闲聊APP、默往APP建立聊天群招揽赌客,在皮皮麻将APP及熊猫麻将APP上通过充值购买赌博所用的房间,之后将赌客拉至皮皮麻将APP或者熊猫麻将APP全朋所购买的房间内参与赌博。每局赌博后,赌客按照其参赌时赌注的大小由赢钱最多的赌客在聊天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向全朋支付房费,支付房费的红包会对应的备注“房”“茶”“水”“放”“F”“f”等等字样。当赌客打麻将每分对应人民币2元时,每局向全朋支付房费3元或者4元;赌客打麻将每分对应人民币为5元时,每局向全朋支付房费5元或者6元。2019年初宁某某开始帮助全朋收取赌客所支付的房费,直至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四川效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闲聊、默往后台数据进行鉴定,全朋、宁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53756.05元。

被告人全朋、宁某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闲聊及默往的部分后台数据打印件、手机屏幕截图、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全朋、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全朋、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朋、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朋、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全朋、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全朋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宁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全朋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室,联系电话1911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散件材料若干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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