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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建华盗窃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全建华,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南城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8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全建华到三明市梅列区双园新村广东牛肉馆门口,盗走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建豪牌助力车。经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车辆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34元。

被告人全建华于2020年3月25日在梅列区**城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将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豪牌助力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员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全建华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建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全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建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  芊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全建华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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