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全军政,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82********,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楼**号,捕前暂居塞内加尔达喀尔。2019年8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军政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货物在进行出口报关环节时,被告人全军政作为**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者,虚构货物木箱损坏需修改报关单,需向海关交纳押金的理由,向**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收取押金1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全军政失去联系。
2019年4月26日到6月13日,被告人全军政家属已退还全部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天津海关函、银行流水记录、营业执照、涿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人黄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军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时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秋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全军政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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