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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党某甲,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6105241947********,家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村*组,农民。1976年至198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次;1991年、1995年、2002年、2006年因盗窃先后被渭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四次;200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党某甲骑三轮车窜至合阳县**镇街道,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位某某停放在北街“**车行”北边的“**”牌电动三轮车(估计价值:3476元),后将所盗电动三轮车藏于合阳县某医院车棚处,案发后已被扣押并返还失主。

2、2019年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党某甲骑三轮车窜至合阳县**镇街道,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赵某某停放在南街“**服务楼”门前的“**”牌电动三轮车(估计价值:3332元),后将所盗电动三轮车藏于其家中,案发后已被扣押并返还失主。

3、2019年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党某甲骑三轮车窜至合阳县某某镇街道,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郑某某停放在**中心卫生院南边巷内的“**”牌电动三轮车(估计价值:3916元),后将所盗电动三轮车藏于合阳县某医院车棚处,案发后已被扣押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青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9632**9602****;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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