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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马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址延安市宝塔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米脂县公安局逮捕。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被治安大队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被宝塔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3日被延安市宝塔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区**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米脂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值班律师:霍晓宇,男性,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党某某与马某某驾车来到米脂,准备分头实施盗窃,后党某某在米脂县富泰超市门口尾随被害人杜某某,趁其不注意将被害人杜某某装在左口袋内一部黑色华为SEA-AL00手机(内存128GB)盗走,随后二人驾车离开米脂,后党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延安一个陌生人,并给马某某200元的加油钱。

2020年4月23日,米脂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华为nowa5 SEA-AL00手机进行估价,该手机被盗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玖元整(¥24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收条、领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安市宝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米脂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及米脂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米脂县公安局物品价格协助认定明细表、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党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党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党某某预谋盗窃而驾车同行,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并从中获利200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党某某此次实施盗窃的手段为扒窃,且有行政处罚的劣迹,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且案发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因其属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军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电子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拾份

5.换押证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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