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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党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56********,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党某某在成武县**镇**楼**村**楼村自家院内撒播罂粟种子,同年4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630株。经成武县农业农村局检验,查获的植物幼苗均为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党某某供述和辩解;4.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成武县农业农村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11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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