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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2001年****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27322001********,系**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村;现住******村。该党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党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广大群众对口罩的需求,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口罩图片,谎称自己在重庆有口罩厂,发布虚假的卖口罩信息,先后五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4853元,其中:

2020年1月27日,骗取山东省聊城市赵某某163元;

2020年2月1日,骗取四川省绵竹市张某某500元;

2020年2月3日,骗取陕西省子洲县景某某1200元;

2020年2月4日,骗取浙江省嵊州市钱某某3990元;

2020年2月4日,骗取江西省鄱阳县吴某某69000元。

党某某所骗钱财部分被其挥霍,部分被侦查机关扣押。案发后,党某某家属向五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5.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海波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党某某联系方式:15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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