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61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村**组副***号,农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6121321972********,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村*组,农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71986********,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村委**村,现住合阳县百良镇**街道,农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7、8月,被告人党某某发现合铜高速百良镇**村施工工地堆放有大量钢管,遂产生盗窃之念头。同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党某某主谋勾结党某驾驶一辆橘黄色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铜高速百良镇施工工地,趁工地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盗走工地SG-600水平杆21个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钢管藏于党某某家中。
2、2019年9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党某某主谋勾结党某驾驶一辆橘黄色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铜高速百良镇**村施工工地,趁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盗走工地上ST-600可调托座12个后逃离现场,二人将当日两次所盗赃物销赃至合阳县百良镇**废品回收楼得赃款21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3、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党某某主谋勾结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驾驶两辆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铜高速百良镇**村施工工地,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盗得工地ST-600可调托座61个后逃离现场,三人当晚将所盗赃物销赃至合阳县百良镇**废品回收楼得赃款605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4、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党某某主谋勾结被告人李某某、党某,驾驶一辆橘黄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阳县百良镇**村合铜高速工地,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盗走工地LG-500立杆33个后逃离现场,三人当晚将所盗赃物销赃至合阳县百良镇**废品回收楼得赃款21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5、2019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党某某主谋勾结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驾驶两辆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阳县百良镇**村合铜高速工地,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盗走工地上ST-600可调托座35个、LG-500立杆35个、LG-200立杆35个后逃离现场,三人当晚将所盗赃物销赃至合阳县百良镇**废品回收站得赃款7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6、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党某某主谋勾结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橘黄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阳县百良镇**村合铜高速工地,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盗走工地1365mm×655mm端横梁箍筋22个后逃离现场,二人当晚将所盗赃物销赃至合阳县百良**废品回收楼得赃款15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7、2019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党某某主谋勾结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橘黄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阳县百良镇**村合铜高速工地,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先后四次盗走工地湿接缝箍筋234个、中横梁箍筋234个,蓄电池1个,当晚将所盗钢筋销赃至合阳县百良**废品回收楼得赃款1200元,蓄电池放置于党某某家中(已扣押并返还),案发后扣押赃款165元,其余已被挥霍。
8、2019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党某某主谋勾结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橘黄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阳县百良镇**村合铜高速工地,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先后四次盗走工地湿接缝箍筋162个、180mm×740mm端横梁箍筋17个、137mm×425mm端横梁箍筋28个、中横梁箍筋107个、中横梁接头36个、直径16mm端横梁接头4个、直径20mm端横梁接头1个、中横梁主筋6个、桥梁防撞护栏钢筋123个、桥梁防撞护栏外钢筋1个、大端横梁拉勾33个、小端横梁拉勾26个、中横梁拉勾72个,柴油15升,当晚将三次所盗钢筋销赃至合阳县百良**废品回收楼得赃款1185元,柴油存放于合阳县百良镇**废品回收点,案发后扣押赃款590元,其余已被挥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闫某某系合阳县百良镇**废品回收楼法人,在明知党某某等人夜间销售的钢管、钢筋等物品均为工地建材,系盗窃所得,且钢材上覆盖有红薯茎叶、编织袋等物,仍多次以废品名义予以收购,后将党某某等人处所收赃物加价销售给山西牌照大车司机牟取利益。
被告人党某某共涉案8起,涉案价值为996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涉案6起,涉案价值为9261.44元;被告人闫某某共涉案6起,涉案价值为7557.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估价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李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某某明知所收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李某某、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对被告人党某某、李某某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青
附:1.被告人党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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