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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4年4月25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长安分局于2015年4月1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党某某窜至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办马连滩村,见该村村民李某某(男,41岁)家中大门紧锁,遂翻墙进入其家院内,在李某某家中厨房乱翻,寻找财物未果后,被告人党某某拿起厨房内菜刀准备砸开李某某家后房屋门继续行窃,恰被回到家中的李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刑事判决书;5.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5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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