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党某某分别在上蔡县**办事处陈某甲家院内、黎某某家门口、上蔡县**公司门口四次盗窃他人花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监控录像;7.提取、扣押笔录;8.涉案物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豪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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