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党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晚23时许,在富平县美原镇党里村瓜党组,报告人党某甲与为其家奶山羊接产的兽医、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党某甲先用热水壶内的水泼赵某某头部,后用一空酒瓶砸赵某某头部,用脚蹬赵某某腿部,致赵某某受伤。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热水壶、酒瓶;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上网追逃表、谅解书、收条、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党某乙、党某丙、万某某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党某甲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党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党某甲现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032****。
2.案卷2册,光盘4张。
3.作案工具热水壶、酒瓶各1件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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