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党某某同朋友毕某某、刘某某在**镇**茶庄饮酒至23时许。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驾驶辽P****7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刘某某从**镇**茶庄出发,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幼儿园附近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中队民警查挡,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毕某某证言;被告人党某某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书;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20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445****;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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